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郑州市信访事项民主评议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访局建立、管理市级信访工作专家人才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适用本办法。
专家库由高校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各领域专业人士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入选人员根据安排参加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和处访,信访事项民主评议、疑难案件会商评查和信访风险评估等信访工作,推动信访积案和信访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入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2.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善于沟通表达,具有较强的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入选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和社会招募两种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选聘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信访局函请相关单位组织推荐;
2.相关单位征求被推荐人意见后反馈推荐名单;
3.市信访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
4.市信访局召开会议集体审定;
5.市信访局颁发聘书。
第六条 采取社会招募方式选聘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信访局在相关协会或社会团体以及郑州市信访局官方网站发布招募公告;
2.个人自荐并提供相关资料;
3.市信访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
4.市信访局召开会议集体审定;
5.市信访局颁发聘书。
第七条 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具体名额由推荐单位根据本领域信访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
第八条 “两代表一委员”由市信访局确定名额后,商市、区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办公室在任期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组织推荐。
第九条 执业律师由市信访局确定名额后,商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推荐。
高校学者、新闻工作、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人士由市信访局确定名额后,商相关单位、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甄选。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的职责:
1.参与领导接访、部门联合接访、处访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解读政策法规,提供专业领域咨询服务;
2.参与会商研讨疑难信访个案,对信访事项“三到位”情况进行评查,提出评判意见和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
3.参与疑难复杂、久拖不决信访积案督查督导,协助做好息诉息访、矛盾化解工作;
4.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民主评议、会商评查、调解、化解等,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5.参加市信访局组织的回访信访人和督办信访事项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
1.对参加民主评议或会商评查的信访事项独立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享受参加信访事项民主评议、会商评查和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3.非因规定事由和程序,不被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的纪律:
1.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保证工作质量;
2.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信访人个人隐私,在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的信访工作负责;
3.不得弄虚作假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4.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得接受信访事项各方当事人的宴请或馈赠;
6.不得有其他损害信访制度公信力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专家库成员违反上述纪律,市信访局一经发现将按程序终止其聘任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市信访局对专家库成员分类管理、集中使用,并定期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信访局对专家库成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案例讲解或座谈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专家库成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和把握,熟悉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更好地参与信访问题化解。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单位需要增补或调整本单位推荐的专家库成员的,应及时履行增补或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聘任专家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相关活动的,市信访局可终止其聘任资格。
第十七条 对化解信访问题成效突出的及时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工作所需的相关经费,纳入信访行政业务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信访工作专家人才库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