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就医保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医疗保障资源向基层倾斜 织密“家门口”健康网
来源:郑州日报  时间:2026-10-26 14:36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健康保障。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起草《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11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适当向基层机构倾斜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基金预算支出情况,完善总额编制方法,统筹住院、门诊以及本地、异地结构,按照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及服务情况,合理体现对基层机构的支持。健全总额动态调整机制,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机构倾斜,稳定基层发展预期。

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加快推进医共体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等一体化管理。在全面实施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符合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以县域内基本医保当年筹资总额为基数,扣除大病保险资金和5%左右的风险储备金后,按医共体覆盖参保人数,结合历史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和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当年筹资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年预分额度,打包预算给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实行年初预算、按月预付、季度评估、年终清算。

年度内因医保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导致医共体支出受影响的,应按程序调整总额指标。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年度清算后的结余资金作为医共体的业务收入,由医共体按照内部结余留用资金分配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医务人员绩效和医院发展。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出现超支的,要全面分析原因、厘清责任,按一定比例由医共体和医保经办机构分担。加大结余资金向基层机构的倾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完善医共体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县域内就诊率、基层机构诊疗人次及基金支出占比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基金结余留用、次年总额确定、协议续签、质量保证金返还等挂钩。

拓展基层机构定点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大基层机构定点支持力度,合理规划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支持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的基层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设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纳入定点管理比例不低于98%;承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机构,原则上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每个街道(乡镇)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均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就近享受医疗救助报销服务。

支持盘活用好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实施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提升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机构依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提供就近便利的长期护理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延伸网点,确保服务有效覆盖待遇享受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

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有望迎来多项利好。《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住院差别化待遇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基层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应逐级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合理确定基层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引导患者基层首诊。统筹地区内经基层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至基层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起付标准,进一步提升参保患者就医连续性。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政策向基层机构倾斜,报销比例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高5~10个百分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55%,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基层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并优先选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医保目录内药品。鼓励为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提高药品供应能力补齐基层用药短板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结合基层机构诊疗需求及用药特点,适度放宽乡村两级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备不低于300种,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不低于100种。动态调整适配基层机构的医保药品清单,增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儿童、老年人医保药品,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层就医购药需求。

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范围,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机构,扩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保障慢性病常用药、急救药、中成药足额供给,推动基层机构优先配备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同时,优化医保清算结算服务,缓解基层资金压力。各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向自愿申请且管理规范、医保基金支出占比高、信用良好等符合条件的基层机构加大预付力度,按规定通过线上拨付预付金,用于缓解基层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但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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