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7-27 00:00

 

      “信访立法旨在解决信访受理范围宽泛,信访‘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问题。”7月2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温守信在对草案做说明时作出上述表示。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山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

  温守信表示,近年来,全省信访形势总体平稳,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违法信访行为依法处置机制不够健全,缠访闹访、非法上访、以访谋利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指引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为紧缩信访渠道的入口。

  条例明确规定,“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同时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检系统实行“诉访分离”审查分流,并将诉讼事项导入诉讼程序办理。

  温守信说,“制定条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信访立法也是为破解信访难题提供路径指引和制度支撑。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赋予了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陈述和申辩、申请回避、要求保密等八项权利。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还规定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国家机关工作等五项义务。 

  为解决一些信访积案难以终结“终而不结”、反复提出并启动处理程序的问题,条例草案以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形,特别是把无正当理由超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作为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一种情形,以强化信访人的时效意识,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各级国家机关均不再受理,对继续缠访闹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信访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或者司法救助,以此推动信访积案化解。

  条例规定,对少数信访人为实现不合理诉求,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形,条例草案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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