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信访工作引入损害鉴定评估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9-07 00:00

 

     昨日(2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将在今后的环境信访工作中引入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切实解决因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不及时造成群众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不断到环保部门上访的问题。

  据省环保厅工作人员介绍,环境信访工作中引入损害鉴定评估是积极应对环境民事纠纷快速增长局面、切实减少因鉴定评估不及时造成无头案的重要保障,是使群众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减少群体性环境信访事件的有力手段。

  在环境信访案件处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规范”的原则: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访案件,由案件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案件,由案件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案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应首先组织矛盾双方进行纠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建议并协助矛盾双方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及委托鉴定事项须由矛盾双方共同确定。

  对涉及到群体性信访案件,且污染损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信访受理环保部门应及时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处理信访案件的重要依据。

  省环保厅要求,组织矛盾调解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损害鉴定意见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应用,及时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保障群众权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在环境信访案件中确认有违法事实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其违法事实和信息将纳入全省环保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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