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
2.请求事项具有事实根据和政策依据;
3.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材料;
5.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范围仅限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或复查请求,对于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的请求,不在复查、复核审查范围内;
6.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管辖范围;
7.只能申请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情形
(一)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2.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劳动仲裁程序或已作出司法、复议、仲裁裁定(决)的;
3.依法按政策应当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
4.涉法涉诉案件应由政法部门处理的;
5.应当由党组织处理的涉及党组织调整、干部任免及违纪处分、党员管理等问题的;
6.依法进入改制程序或已经改制终结的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
7.已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正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又要求进入的;
8.没有法规政策依据的;
9.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
10.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二)根据《信访条例》、依法逐级走访办法和复查复核工作规定, 属下列情形的不再受理:
1.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审核意见不同意,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审核、认定的;
2.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3.信访事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备案的;
4.《信访条例》公布前已经办结,并经省信访局研究认定, 信访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此外,凡是初访受理单位问题已经解决、群众满意的信访事项不再进入复查程序;凡是在复查阶段问题已经解决、群众满意的信访事项不再进入复核程序;对信访处理意见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无异议,但以处理单位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为由申请复查、复核的,不进行受理审查,反映属实的,直接进行督查督办。